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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害行为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0    阅读:1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日常生活中,双方因矛盾引发肢体冲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殴打、推搡等行为时有发生。但这种看似轻微的伤害行为,在另一方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引发其重伤甚至死亡。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小某有期徒刑五年。

张某乙与张某甲系同胞兄弟,张小某是张某乙之子。张某甲曾患有冠心病、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等疾病,并于2021年7月接受过“非体外循环下冠状动脉搭桥术”,张小某知晓张某甲患病及治疗情况。张某甲、张某乙之父生前购买有一处宅基地,自老人去世后,兄弟二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多次发生纠纷。2023年8月15日,张某乙要把购置的预制板房放到宅基地上,张某甲不同意,并躺在吊车附近阻止放置预制板房。张小某采取拖拉、搂抱、按压在地的方式,强行将张某甲抱离施工现场,且为阻止张某甲返回,不顾张某甲反抗,持续对其实施搂抱、按压在地等行为。张某甲在此过程中冠心病发作,邻居发现张某甲病发后叫来村医施救,但张某甲心跳已停止。经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冠心病发作死亡,轻微外力为死亡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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