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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院发布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执行典型案例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8-15    阅读:7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2026年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为全面推动法典落地见效,持续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济源中院聚焦大气、林地、河道水资源三大生态保护重点领域,精选3起本地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执行典型案例发布,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直观形式,明晰企业生产、群众经营活动中的生态法律红线。本次案例覆盖工业超标排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经批准采砂三类高频生态违法情形,通过还原案情、释明裁判,面向辖区工矿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广大市民普及生态领域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尊学守用《生态环境法典》,凝聚全民守护蓝天、青山、碧水的生态保护合力,以刚性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协同发力,护航济源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济源某焦化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济源某焦化公司废气排放口的甲烷总烃日均值排放浓度超过排放许可限值标准,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济源某焦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取得并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济源某焦化公司超过排放许可标准排放污染物,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工业企业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污染大气环境的典型案件,明确排污许可是企业合法排污的法定底线,在线监测数据是认定超标排污的核心法定证据。一方面警示化工、焦化等涉气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并非“免责凭证”,必须常态化运维治污设施、实时管控废气排放,不得以生产经营成本为由放任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排污将面临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凸显排污许可制度刚性约束力,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托在线监控实现全过程监管,司法机关对合法环保处罚全力保障执行,形成“行政执法+司法强制”全链条治污闭环。同时引导工业经营者树立绿色生产意识,主动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自觉守住大气生态安全底线,助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案例二

翟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基本案情:翟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0.38亩林地上建设仓库、围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济源市林业局对翟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并处罚款。翟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济源市林业局责令翟某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农村群众承包林地私搭乱建常见违法行为作出评判,厘清林地承包权与林地用途管制的法律边界。群众依法承包林地仅享有林业种植、管护经营权利,不代表可随意硬化、建房、改变林地属性。林地承担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关键生态功能,随意损毁、占用会造成不可逆生态破坏。本案明确“谁破坏、谁修复”生态修复原则,违法主体不仅要拆除违法构筑物,还需完整恢复林地原有植被,付出生态修复成本。同时面向广大农户开展普法警示,纠正“自家林地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认知,引导群众依法利用林地资源,自觉守护山林生态屏障。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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