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元批发一批飞行玩具
本想摆摊卖货赚个差价
拆箱后认为“货不对板”
一纸诉状要求“退一赔三”
批量进货、转手就卖的买家
还算不算“消费者”?
基本案情
范某在直播平台看中一款飞行玩具,打算买来在公园门口摆摊售卖,于是与直播商家联系。商家向范某发送了营业执照,以及飞行玩具的视频和图片,且该图片上载明:“1388飞行套餐清单:电动飞行玩具99个、飞天仙子300个、竹蜻蜓600个......”。之后,范某向商家支付定金200元,订购价值1388元的玩具,待货物寄出后,范某又支付了488元货款,并与商家约定剩余700元尾款由快递公司上门代收。 货物送达后,范某自认为价值1388元的套餐应当全部为电动飞行玩具,当场开箱验货清点后发现电动飞行玩具仅有99件,剩余近千件均为塑料玩具、竹制品。范某选择拒收货物,并与商家联系要求退款。商家认为其按照清单发货,不存在欺诈行为,且退回的货物有部分损坏,不同意退款,双方争执不下。范某以“货不对板”构成欺诈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已按照约定发货,并事先向范某发送套餐清单,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范某误以为1388元套餐内应全为电动飞行玩具,系其自身的主观认识错误;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商家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商家并未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范某批量采购玩具并非用于自身消费,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的合理限度,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范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范某已支付688元货款并拒收、退回货物,且商家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其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因该商家未举证证明退回货物存在损坏,而范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付款事实,在案涉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对范某退还68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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