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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数控机床技术秘密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6-04-30    阅读:3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报告原文:

  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某数控机床技术秘密侵权案,判令恶意侵权人及其公司连带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3.8亿元。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基本案情:

  精某公司是国内一家在玻璃机领域知名的数控机床研发制造企业。员工田某某在从精某公司离职之前,未经精某公司许可,利用公司数据管理系统漏洞,通过从数据库中下载、以网络共享传输等方式,非法窃取了涵盖精某公司27个系列、160个型号的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技术文档。2017年3月26日田某某从精某公司离职后近乎“无缝衔接”地于2017年3月30日入职创某公司,出任创某公司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使用其窃取的精某公司技术资料为创某公司设计、生产A型玻璃机等并对外销售。创某公司明知田某某作为精某公司前员工实施了侵害精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严重侵蚀精某公司的玻璃机市场份额。精某公司起诉要求田某某、创某公司停止侵害精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3.8181亿元,确认精某公司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田某某、创某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精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包括玻璃机在内的数控机床,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包括玻璃机在内的数控机床;在指定期限内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及技术文档;创某公司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通知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并要求上述受通知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除非创某公司在另案专利权属纠纷诉讼中被最终确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否则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专利,包括不得以消极应对专利申请驳回或者无效宣告、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等方式恶意处置。田某某、创某公司连带赔偿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816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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