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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审责任制,建立法官与未成年人“一对一”管理模式
发布时间:2026-06-04    阅读:5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2026年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守护“一老一小”多元融合工作机制暨审判工作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选取十二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本文系发布案例之一。

张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案

——首审责任制,建立法官与未成年人“一对一”管理模式

  案情简介

  张某(男)和李某(女)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小张2周岁时,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两年后,张某以小张随其在海淀区落户,能够接受较好的教育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李某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及小张的学习环境,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双方意见出具调解书,确定小张由张某抚养。后张某与李某因探望事宜发生分歧,李某遂起诉张某要求确定探望时间及方式。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探望事宜达成一致。此后,李某又想让小张随其生活,与张某协商不成,遂起诉张某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小张继续由张某抚养为宜,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官在审理张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时,充分了解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原因、二人的抚养条件及抚养能力、小张的成长经历等情况,经调解将小张的抚养权变更给张某。

  李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同一未成年人小张的权益,海淀法院启动“首审责任制”,将该案交由首审法官,即第一次办理涉及小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法官,进行审理。首审法官受理案件后,结合首次案件中掌握的案件情况,进一步了解抚养权变更后小张与父母的关系,准确找到李某与张某的矛盾点,围绕探望时间、方式和地点,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就探望事宜达成一致。

  李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后,首审法官根据此前审理积累的案件信息,仔细查明抚养权变更后小张的成长状况、李某的探望情形,分析李某主张变更抚养权的原因。鉴于小张与张某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状态,认为张某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海淀法院立足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探索推行涉诉未成年人“首审责任制”,即首次审理案件的法官审理涉及同一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托该制度,法官能够全方位、多角度调查案件事实,统筹保障未成年人各类合法权益。民事案件审理中若发现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可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中若发现监护缺位的情况,可联动民政部门启动监护干预程序,强化政府兜底保护。也便于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查清争议焦点及背后动因,开展调解工作,化解案件纠纷,助力修复亲子关系,充分释放社会治理效能。同时,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节约司法资源。

  本案充分体现了“首审责任制”在处理涉及同一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首审法官对于涉及小张的多起家事案件持续跟进,熟悉小张的成长背景,能从整体把握家庭关系,更易找到矛盾根源。同时,首审法官依据前期案件掌握的信息,后续案件中快速把握争议焦点,推动案件能高效审结,避免未成年人长期处于家庭纠纷的不稳定状态。

  需要提醒的是,父母对于子女抚养事宜的安排,应深思熟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一旦经过协议或司法程序确定抚养权归属,应尊重既定安排,秉持克制包容的心态,严格遵守约定。频繁争执、起诉变更抚养权,易打乱未成年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其心理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直接抚养一方应当保障另一方的探望权利,促进亲子沟通交流,摒弃矛盾纠葛,共同为子女营造安稳、温暖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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