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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佑幼女成长,司法为母“撑腰”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2    阅读:2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周某是一名现年六岁的女童,其母亲张某与父亲周某甲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22年11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周某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周某甲每月需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后,周某甲一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抚养费。随着周某逐渐长大,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日益增加,全部由母亲张某一方独自承担,经济压力巨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作为原告,其母亲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周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甲支付拖欠的和后续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周某甲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父母基于家庭解体后对女儿未来生活保障的共同安排,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甲在离婚后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本案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父母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权益而作出的重要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周某甲作为父亲,拒不履行协议,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为人父母的基本责任。周某作为幼女,其身心健康成长需要稳定的经济支持和关爱。母亲张某作为离异女性,独自抚养女儿面临诸多现实困难。该案判决有力地支持了母亲作为抚养人的主张,及时填补了女儿成长所需的经济空缺,是司法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力维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包括作为母亲为子女争取合法抚养费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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