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聚焦 >> 以案说法
丈夫婚内财产赠“女友”,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15    阅读:10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私下转账婚外“女友”

妻子得知后一纸诉状维权

如此赠与是否作数?

钱财能否悉数返还?

基本案情

王某(妻子)与荆某(丈夫)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至2024年期间,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牛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分手后牛某向荆某索要10万元,并指定荆某将款项转账至李某(系牛某母亲)名下银行卡中,后荆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分三笔共计转账97500元。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荆某赠与牛某97500元财物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荆某转账给被告牛某的97500元,属于其与原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荆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原告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王某的财产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荆某向被告牛某支付款项的基础是双方之间曾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法院最终确认荆某对被告牛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牛某向原告王某返还全部款项97500元。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无过错的一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请求返还上述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即夫或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类似本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 微信

    公众号

    微信
    抖音

    抖音

    抖音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博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河南法治频道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