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尽到同类经营场所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尺度,并结合一般标准、法定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进行评判。本案中,洗浴中心、高某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法官在此提醒,应避免空腹或饱餐后立即洗浴,老人或高血压患者前往公共浴池洗浴时应由家人进行陪同,若感到身体不适立即向他人寻求帮助,避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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