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检护生态”典型案例
助力污染防治攻坚
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保障全省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近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 “检护生态” 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履职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共享共治的良好氛围。
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领域涉及环境检测数据造假、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规司法拍卖集体土地、非法占用耕地、城镇水体污染、破坏黄河湿地等。办案中,检察机关一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严守生态安全底线。案例一杜某等7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某市检察院依法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数据造假行为,夯实生态环境决策、管理和执法的依据。同时,践行办案与治理融合履职理念,通过府检联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推环境监管执法水平提升。案例二张某、赵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某市检察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维度研判张某等5人在跨区域倾倒危废物中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参与深度、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区分罪责,做到精准量刑、罚当其罪。同时,秉持治罪与治污同步推进理念,督促涉案人员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惩治并举。二是坚持民生保障与公益保护同步,回应群众生态诉求。案例五督促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审前行政机关整改无效的情况下,某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推动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活环境,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案例六督促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黄河大桥建设过程中,占用湿地建设临时建筑用房,施工现场长期堆放建筑渣土及施工废料等固体废物,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受损现状,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三是坚持协同履职与源头治理结合,构建长效治理格局。案例三司法拍卖集体土地民事执行监督案,某区检察院在依法监督违规资产通过司法拍卖合法化流转的同时,依托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政监管缺位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实现民事监督与公益诉讼监督协同发力。案例四非法占用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某区检察院在个案纠错的同时,加强类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开展系统整治,执行到位违法所得及罚款80余万元,拆除违法建筑7处,清理建筑垃圾30余吨,恢复耕地面积11亩,实现个案整改、行业治理、源头防控同步推进。
下一步,河南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以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动力,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美丽河南建设,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厚植绿色底色。
案例一
杜某等7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环境检测 虚假报告 检察建议 府检联动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为招揽客户,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杜某授意采样室主任李某、技术负责人辛某、质量负责人李某梅以及采样员崔某、段某、魏某等人分工配合,大量制作并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其中,被告人李某、崔某、段某、魏某通过少采样、不采样、篡改或编造检测数据等方式弄虚作假。被告人辛某、李某梅明知检测报告存在造假数据,仍予以审核签发。经查,该公司累计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280份,违法所得共计79万余元。上述造假行为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废气、噪声等排放情况的动态监测评价结果,扰乱了环境检测市场秩序。
2025年9月28日,某市(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各被告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李某等6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79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罚金已全部缴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加强引导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检测报告中部分项目数据真实,不能据此认定整份报告虚假,亦不能认定违法所得为79万余元。针对上述辩解,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引导侦查:一方面查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280份环境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虚假性的依据,为准确认定报告虚假性提供证据支撑;另一方面调取130余家企业与案涉公司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为精准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提供依据。补强证据后,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审计机构及环境检测领域专家多次研讨论证,明确检测报告作为有机整体,任一单项指标造假即应认定整份检测报告虚假,确认案涉280份环境检测报告均属虚假证明文件。同时逐项梳理千余项检测指标,逐份核算虚假检测项目收费数额,最终依法认定违法所得共计79万余元,为案件精准定罪量刑、依法追赃奠定坚实证据基础。
精准指控犯罪,依法全力追责追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动态密码、SD卡篡改或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资金流水等全案证据,综合研判本案犯罪嫌疑人是为了公司利益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系单位犯罪。但因案涉公司已利用简易程序注销,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杜某等7人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为防止违法所得因单位主体灭失而逃避追缴,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建议,并在判决生效后持续跟踪执行情况,督促及时追缴赃款,确保赃款追缴到位。
深化综合履职,协同推动长效治理。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环境检测造假乱象,检察机关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明确指出监管漏洞及法律风险,强化源头管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建议后,责令案涉130余家企业重新开展环境检测,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开展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共立案查处数据造假违法案件3起,罚款24万余元,案涉问题得到初步整治。针对案涉企业“带病注销”逃避责任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从日常监管、注销审查等环节完善制度设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整改,全面梳理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完善审查制度,从严把好注销审核关。为进一步堵塞漏洞,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联合辖区公安机关、法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20余家行政执法司法单位座谈会商,围绕信息共享、风险预警、联动处置等环节达成协作共识,建立完善环境检测领域风险预警机制及企业异常注销信息通报制度,形成闭环监管合力,从源头上防范环境检测数据造假,防止企业通过注销登记逃避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环境检测数据是生态环境决策、管理和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真审查辩解辩护意见,依法加强引导侦查,通过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专家充分研讨论证,明确“单项指标造假及整份报告虚假”的认定规则,不断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违法所得数额,实现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相关人员的精准惩处。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治理并重,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检测造假乱象及企业“带病注销”逃避责任等问题,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推动构建环境检测领域风险预警机制及企业异常注销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风险预警、联动响应,促进从个案办理向行业治理、源头治理延伸,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案例二
张某、赵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土壤与水体保护 提前介入 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A市B县原某有色金属公司(案发前已注销)实际控制人张某明知赵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50余吨的废渣交由赵某处置。赵某将废渣密封后暂存于C市D县一仓库内,并联系徐某、刘某寻找倾倒场所。徐某、刘某明知赵某欲非法倾倒废渣,仍向赵某介绍蔡某并与蔡某共同接收。同年7月,赵某委托运输公司将其中20吨废渣运至E市F市(县)蔡某经营的晾晒场并当场倾倒,蔡某用于垫地。同年8月,赵某再次委托运输公司转运废渣至蔡某处时,被E市生态环境局F市(县)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取样核查,在E市F县蔡某经营的晾晒场地表查实存在倾倒遗留废渣,A市、C市存放地未发现废渣倾倒、泄露痕迹。经检测,涉案50余吨废渣含镍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5倍,具有危险特性,属危险废物。
2025年10月31日,F市(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F市(县)人民检察院对蔡某、徐某、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精准认定犯罪事实。2024年8月,E市F市(县)环保部门在日常巡查中,查获正在接收废渣的蔡某。经现场管控、取样及勘验,初步判断涉案废渣具有危险性,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时值汛期,降雨随时可能发生,存在引发二次污染的风险,为快速固定证据,尽快处理污染源,经F市(县)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从两个方面补充取证。针对首次倾倒的废渣已被推平,无法直接确定重量,建议调取运费结算凭证和货运价格计算废渣重量,并调取高速公路收费站过磅称重数据予以印证,经补证认定首次倾倒废渣重量为20吨。针对仅现场查获蔡某,上游犯罪环节不清,建议调取蔡某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逐步查明了废渣委托处置、居间引荐、中转运输、场地提供等各个环节的涉案主体,其余犯罪嫌疑人陆续到案。
综合审查客观证据,准确认定主观明知。审查起诉期间,徐某、刘某、蔡某辩称不知废渣系危险废物。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从实物特征、运输方式、交易对价三个方面审查:一是从实物特征看,三人供述称闻到涉案废渣散发浓烈刺激性刺鼻气味,看到盛装废渣的汽油桶上印有危险废物标签;二是从货物转运情况看,三人明知涉案废渣刻意选择深夜时段隐秘运输,规避路政、环保、货运监管检查;三是从交易对价看,蔡某为平整土地,曾从刘某处付费购买8车废钢渣,但本案废渣免费送上门,显然有悖常理。检察机关认为,徐某、刘某、蔡某已认识到涉案废料可能具有危险性仍帮助赵某倾倒,且不能对隐秘运输、免费交易作出合理解释,亦无相反证据证实其确被蒙骗、不明知物料属性,应认定徐某、刘某、蔡某的主观方面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区分罪责落实修复,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办案过程中,F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犯罪嫌疑人与环保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签订《污染治理合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9万元,由第三方机构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置。处置后,检察机关联合环保部门同步对修复区域土壤、周边地下水开展多点抽样检测,发现各项修复指标全部达标。检察机关结合该生态修复情节和全案证据,依法区分罪责。认定张某、赵某系主犯,二人长期从事有色金属加工处理,明知涉案废渣具有危险性,仍通过非法倾倒方式处置,主观恶性较大。认定徐某、刘某系从犯,二人居间介绍,未直接参与废物倾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蔡某主观恶性较小,蔡某为贪小利,用免费的废渣垫地,为赵某提供了倾倒场地,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赵某提起公诉,对徐某、刘某、蔡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跨区域非法转运倾倒,极易污染土壤与地下水,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多名行为人分工协作、跨区域处置危废,危及局部土壤、水体。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精准锁定全链条涉案人员、核实危废数量;依托物证、转运手段、交易习惯等明确主观明知认定思路;坚持将生态修复贯穿办案全流程,督促当事人出资完成地块无害化处置,受损生态全部修复。结合各行为人地位作用、主观恶性大小及生态修复实际,分层作出起诉、不起诉处理,惩处尺度与案件危害、补救成效相适应。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罪责刑相统一,以高质效办案筑牢土壤和水环境安全防线。
案例三
司法拍卖集体土地
民事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民事执行监督 网络司法拍卖 综合履职 土地资源保护
【基本案情】
沈某、梅某因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分别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王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某、梅某分别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某区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将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纳入执行查封范围。经评估,案涉土地面积为1697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面积为738平方米,评估价为746.06万元。评估报告载明,案涉土地为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均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某区法院随后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但拍卖页面未载明案涉土地性质、地上建筑产权登记等重大风险事项,亦未上传评估报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全面调查核实,查明财产真实权属状况。2026年4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民事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运用数字检察技术,将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不动产信息与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行政处罚台账等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案涉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若经司法拍卖处置,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首先,调阅执行卷宗,查明案涉土地为集体用地,地上建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其次向某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某区行政执法大队了解,案涉土地在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中显示为林地。后王某在该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因未取得规划许可受到过行政处罚。2020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时,因案涉地块存在建筑物,某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未对地类变化原因、建设合法性、林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进行现场核实,即将案涉土地地类调整为建设用地。检察机关认为,土地调查成果反映的是特定时点土地利用现状,不能代替林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所需办理的法定程序。案涉标的可能涉及林地保护、违法建筑处置和土地用途管制等公共利益问题,不宜仅作为普通不动产执行标的处理。
审查执行行为,发现司法拍卖违法情形。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区法院在执行前,未依法查明案涉标的物的土地性质、权属状况、审批手续等信息,对不具备合法处分条件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外,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公示不规范,司法拍卖平台未完整披露案涉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建筑总面积、权证情况等应公布事项,未上传评估报告,对案涉土地为集体用地且建筑无规划许可等重大风险事项未予披露,侵害竞买人知情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纠正不当执行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停止对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同时,建议法院完善涉土地、涉违法建设不动产司法拍卖审查机制,对土地性质、权属登记、规划许可、行政处罚、能否办理过户登记等重大事项依法充分披露,防止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借司法拍卖流转。某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撤回拍卖信息,终止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同时,某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将案涉地块存在林地被违法建设占用、地类变化缺乏实地核查、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等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案后制发审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建议内容,对案涉违法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和修复治理问题进行研究,制定了系统治理方案,推动问题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履职保护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一是通过民事执行监督严守土地管制底线。针对涉林地、涉违法建筑执行标的,穿透审查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基础、权属来源和依法处分条件,监督纠正不当执行行为,杜绝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利用执行程序实现合法流转,维护了林地资源保护和土地管理秩序。二是以执行监督发现生态资源保护线索为切口,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接续履职,督促行政机关核查地类变化、依法处置违法建筑,推进生态修复和类案排查,实现由个案纠偏向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延伸。
案例四
非法占用土地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耕地保护 土地复耕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杨某将其承包的767平方米耕地出租给李某用于农业种植。2014年4月,李某未经杨某同意,擅自将土地转租给王某用于建造名酒城和仓库,造成耕地损毁。2015年12月,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区资源局)对出租人杨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杨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某区资源局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冻结杨某养老金账户。杨某提出执行异议后,某区法院解除冻结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涉案耕地长期处于违法占用状态,耕作条件遭到破坏,杨某多次维权未果。2024年3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从信访部门获知该案线索,审查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全面调查核实,查清违法情形。某区检察院围绕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送达程序以及法院执行活动合法性开展全面核查。一是调取行政处罚卷宗,查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催告书均未有效送达,剥夺了杨某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二是核实土地流转事实,查明涉案土地系李某二次转租,实际违法建设行为人为王某,本案处罚对象错误,且遗漏对王某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行为的处罚。三是调取法院执行卷宗,查明某区法院对杨某“处罚对象错误”的执行异议未予实体审查处理。四是开展现场勘验,涉案耕地约500平方米被水泥硬化、违规搭建钢结构构筑物,土地原有耕作层遭到破坏。
制发检察建议,纠正个案错误。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某区法院未严格审查行政处罚合法性,错误裁定准予执行。2024年6月,某区检察院分别向某区资源局、某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违法情形。2024年9月,某区法院撤销准予执行裁定,某区资源局撤销原行政处罚。2025年6月,某区资源局对李某擅自转租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某违反土地规划行为依法作出限期30日内拆除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2026年2月,李某、王某均已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检察机关现场核查,案涉土地已恢复原状,耕作层覆盖厚度约30厘米,达到复耕条件。
开展类案监督,推动系统治理。某区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全面审查辖区2015年以来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开展类案监督,督促法院恢复违规终本执行案件18件,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对52件超期未执行案件依法处置。经检察机关类案监督,全区共收缴违法所得和罚款80余万元,拆除违法建筑7处,清理建筑垃圾30余吨,恢复耕地面积11亩,实现了个案整改、类案治理、源头防控同步推进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耕地作为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基础保障,必须落实最严格保护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坚持穿透式监督理念,厘清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准确确定责任主体,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惩处实际违法人,督促职能部门拆除违法构筑物、完成土地复耕整改,推动受损耕地得到修复。同时,秉持个案纠错、源头治理思路,督促当地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屏障。
案例五
督促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 城市水污染防治 跟进监督 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某污水处理厂临近某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主要收纳该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污水。2024年以来,因部分设备老化、损坏、断电停运等原因,该污水处理厂日实际处理能力由设计规模3000立方米降低至1000立方米,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溢流至周边河流。监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溢流水质、总排污口水质粪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多项指标超标1-10倍不等。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对排入重点流域、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出水标准应执行一级A标准”的规定,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质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开展调查取证,扎实固定证据。2025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委托某环境检测中心对该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溢流处、总排污口、下游河流等多点位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均存在水质不达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住建局)作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该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问题负有监管职责。
强化审前监督,依法督促履职。2025年7月15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同年8月8日向某市住建局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行污水处理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问题,确保水质安全。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前往案涉现场跟进调查,至2025年10月8日,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届满时,某市住建局对检察建议未予回复,且未采取有效履职整改措施制止该污水处理厂违法超标排污问题。某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委托某环境检测中心进行取样监测,确认该污水处理厂溢流处、总排污口、下游河流等处水质仍不达标,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依法提起诉讼,持续跟进整改。2025年11月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市住建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某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问题,确保入河水质安全。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住建局作为本辖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对城市污水处理公用事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该局履职存在不全面、不彻底的情况,导致该污水处理厂设备维修改造尚未完成,污水溢流情况仍然发生。2025年12月11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所有诉讼请求,责令该市住建局依法履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问题。
判决生效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某市住建局抽调专人组建污水处理工作专班,配备临时污水处置设施,防止高峰时段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加强对该污水处理厂的巡视巡查力度,发现设备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26年2月,该污水处理厂申请251.6万元资金定购的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到位,满足了高峰时段的污水处理需求,污水溢流问题得到解决。经定期检测,该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已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026年3月1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城镇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超标排污严重破坏河道生态、影响人居环境。检察机关坚持跟进监督,针对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怠于履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情况,坚持以提起诉讼方式增强监督刚性。同时,持续跟进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切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筑牢水生态安全法治屏障。
案例六
督促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 湿地保护 跟进整改
【基本案情】
某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河湿地(以下简称某湿地)面积约2万余亩,是亚洲候鸟迁徙中线的重要部分,具有调蓄黄河干流洪水、调节区域气候、保护珍稀动植物等功能。国道230跨越黄河的咽喉工程新开黄河大桥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占用235亩湿地用于搭建临时用房,堆放建筑渣土等。2024年12月,新开黄河大桥建成通车后,建设单位既未及时清理相关固体废物,也未及时开展湿地生态恢复工作,致使部分湿地生态功能严重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依法调查取证,查明基本事实。2025年3月,某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示范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经研判依法立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经实地走访、查询资料等方式,查明2022年3月新开黄河大桥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同步制定湿地恢复方案,承诺2022年5月、2024年12月前分阶段完成工程占用湿地的异地恢复、实地恢复工作,却长期搁置未实质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某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有黄河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制发检察建议,精准开展监督。2025年3月17日,示范区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质性恢复湿地生态。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领导小组,多次与河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单位进行对接,制定恢复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示范区检察院通过参与座谈、电话问询、现场走访等方式持续跟进整改情况。
持续跟进整改,确保治理成效。2025年5月16日,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延长整改期限。2025年5月26日,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全部整改完毕后,正式回复检察建议。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共出动30车次,清理3000余平方米违章建筑及建筑渣土,恢复临时占用湿地面积220亩,异地补植复绿15亩。2025年6月5日,示范区检察院邀请湿地保护专家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确认湿地生态得到恢复。为确保整改成效得到长期巩固,2026年3月30日,示范区检察院开展“回头看”发现,恢复区域植被覆盖度高,水鸟活动频繁,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典型意义】
黄河湿地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建设工程固体废物长期侵占湿地,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情况,检察机关查明公益损害事实,理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跟进整改情况,最终推动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以法治力量助力美丽河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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