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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10    阅读:1次
来源:河南省检察院 作者:[db:作者]

河南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

护航民生民利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张某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检察监督案


案例二 郭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案例三 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案例四 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 某化工公司拖欠职工薪酬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案例六 某市某区三个村民委员会诉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检察监督案


案例一


张某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养老保险 争议化解 劳动者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特钢公司)职工。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3月,某特钢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确认2009年10月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张某与特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10月,张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县人社局以张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为由,作出不予办理参保的答复。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不符合缴费政策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9月,张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符合申请一次性补缴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县人社局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张某在某特刚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确有不当,张某的诉求具有合理性。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向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某特钢公司为张某补办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加强日常执法监管,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检察建议制发后,检察机关多次与县人社局、某特钢公司沟通协商,督促尽快启动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实质诉求。2025年1月,县人社局为张某开设养老保险账户,某特钢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12余万元。张某撤回向检察机关的监督申请。


为全面落实检察建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县人社局对全县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督促7家企业为32名职工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养老保险制度是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的重要保障,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稳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长远利益的社会责任。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时,应秉持穿透式监督理念,推动矛盾争议实质性解决,发现企业未依法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时,应督促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补缴责任,共同构建多元共促的权益保障和矛盾争议化解工作格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案例二


郭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不起诉

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不起诉决定 高空抛物 检察意见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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