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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数字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0    阅读:8次
来源:河南省检察院 作者:[db:作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数字检察典型案例

(2026年1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目 录

案例一:朱某某、许某某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大数据法律监督案


案例二:刘某某等10人虚假参保诈骗法律监督案


案例三: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违法类案检察监督案


案例四:某磨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督促保护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刘某某等人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监督案



案例一

朱某某、许某某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大数据法律监督案


【关键词】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分层分类治理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在办理潘某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中,发现潘某多次联系中介人员梅某提供虚假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相关人员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线索。经查,2019年至2022年,朱某某为非法获利,伙同许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客户,许某某负责制证并邮寄给梅某等41人,用于办理银行贷款等业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区检察院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关联、碰撞、聚类等方式,发现朱某某、许某某等43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线索。汇总后发现涉嫌伪造的证件主要集中在离婚证、结婚证等类型,认为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查和数据核验中存在薄弱环节,遂将相关线索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调查核实 根据数据比对结果,区检察院初步确认43条关联犯罪线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围绕“上游制假窝点、中游买证中介、下游用证渠道”架构,引导公安机关审查贷款档案、分析资金流向与物流信息等,厘清犯罪链条和脉络,迅速锁定上游制假人员、中下游中介及买证人员43人。


监督结果 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将22名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对主犯、参加次数多、获利金额大或有犯罪前科的15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该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区检察院对其他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的7名犯罪嫌疑人,经公开听证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步开展训诫与法治教育;监督公安机关对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行政处罚的其他21名涉案人员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将已查实的线索同步移送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推动对涉案中介机构等关联主体的协同整治,切断犯罪滋生链条。


工作延伸 针对涉案银行在审查借款人证件等业务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区检察院向涉案银行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引入电子证照比对技术,与公安机关构建户籍系统双重验证体系;加强信贷管理,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回头看”回头看专项活动,召开专题研讨会,精准梳理出中介以“快速办贷”为诱饵、诱骗小商户使用假证贷款的新风险趋势。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涉假证贷款排查,成功识别5笔逾期涉假贷款,累计追回本息260余万元。联合金融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商机制,出台《某区涉小商户假证贷款风险防控专项方案》,推动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由金融机构实时推送短期多次申贷等异常数据,民政部门协助核验证件真伪,公安机关依托线索开展精准排查,累计阻断8起涉假证贷款申请,同步协助12家有贷款需求的小商户通过正规渠道完成贷款申请。


【典型意义】


一是创新法律监督模式,以数字技术驱动刑事检察提质增效。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责,依托大数据技术,打破刑事案件“个案审查、被动受案”的局限。通过智能筛查,精准识别违法线索,显著提升追捕追诉线索发现效率。同时,强化源头防控,通过数据赋能实现“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推动建立跨部门证件实时核验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建立风险防控联席会商机制,提升线索处置效率,为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筑牢长效屏障。


二是坚持分层分类处理,以宽严相济彰显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手段隐蔽的假证类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区分制假源头、中介枢纽、用假群体的角色定位,对核心人员依法从严惩处,结合用假者的主观恶性、行为诱因与危害程度,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涉案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同时运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建议行政处罚等差异化处理。


案例二

刘某某等10人虚假参保诈骗法律监督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虚假参保 追诉追赃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在办理该市监察机关移送的该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原主任张某甲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件中,经审查发现行贿人刘某某另涉嫌诈骗犯罪。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履职、证据梳理、数据对比发现:2017年以来,刘某某通过中介林某某、张某乙、闫某某等人收集非本地、不符合标准的欲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统一收取“参保资金”后,以手续费名义送给张某甲64.6万元,由张某甲利用职权虚构用工合同等参保资料,为72人办理了虚假参保手续,其中8人办理了退休手续,违法领取退休金32.3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市检察院在审查办理张某甲受贿、滥用职权案件时,发现行贿人刘某某背后深藏社保诈骗利益链条。该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刘某某银行流水深度分析比对,锁定三个资金交易活跃异常账户疑似被社保中介控制使用,通过对账户持有人林某某、张某乙、闫某某的银行流水进行数据比对,碰撞出72名疑似虚假参保人员信息。


调查核实 经与该市监察机关沟通一致,市检察院针对疑似线索自行开展补充侦查,通过调取重要书证、询问关键证人、走访参保单位、了解养老金领取情况等方式,并经分析研判论证,确认该案系虚假参保诈骗窝案。为全链条打击犯罪,该院决定对三名中介人员林某某、张某乙、闫某某及四名领取退休金额较大人员黄某某、毕某某、张某丙、陶某以涉嫌诈骗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监督结果 2025年2月25日,市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较轻对虚假参保人员赵某某、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对领取退休金额较少的何某某、李某某二人及其他虚假参保人员,移交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社保待遇。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对72人缴纳的139万元虚假参保资金予以收缴。2025年2月26日,该院以诈骗罪对林某某、张某乙、闫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25年4月21日,该市人民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对林某某、张某乙、闫某某判处一至七年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对黄某某、毕某某、张某丙、陶某四名虚假参保人员判处十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对已领取的32.38万元退休金予以没收。


工作延伸 办案中,市检察院发现,该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在岗位制衡、系统赋权、风险监控等方面存在制度及操作漏洞,涉案企业存在用工合同、公司印章、工资台账数据不互通、管理不严格等问题,给内外勾结的诈骗人员以可乘之机。该院分别向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或提出检察意见。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了为期6个月的社保领域以案促改专项整治,出台了《某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业务错误办理责任追究办法》。涉案企业用工合同、用印制度、工资台账及企业参保人员信息与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实现了数据共享,进一步消除制度漏洞,规范了企业的经营管理。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牢固树立配合制约理念,深化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检察机关在优质、高效办理好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深化监检配合制约。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深挖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涉腐败利益链条上下游犯罪,不断夯实反腐败斗争工作成效。


二是坚持以大数据赋能司法办案,提升检察机关履职成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社保等相关领域行受贿职务犯罪案件中,注重核查行贿人下游证据数据,在把数据链转化为证据链、完善证据体系的同时,通过大数据对比、碰撞出更多犯罪线索,让数字检察成为深挖犯罪“案中案”的有力手段,赋能检察履职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深挖再到系统治理的转型升级。通过制发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体现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实践价值。


案例三

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违法类案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违法推荐公民代理 审判程序违法 类案监督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受理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李某经某研究会推荐,作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区法院主持下,2024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某劳务费82555元,于2024年10月31日之前分两次偿还完毕。区法院依据上述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4年12月,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开展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案件中李某并未向区法院提交其与某研究会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该研究会的章程,属于社会团体违法推荐公民代理的情形。区检察院经研判认为该案绝非个例,有必要开展全面排查,遂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某研究会、某咨询协会等违法推荐公民代理案件线索20余条。


调查核实 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向区法院调阅所涉案件相关卷宗材料,与承办法官沟通,向行政机关征询上述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查明6起案件的诉讼代理手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不包含诉讼代理业务,不具备推荐公民代理资格;二是被推荐人员与社会团体均无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不符合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三是区法院未尽到对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职责,存在审判程序违法情形。


监督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2025年1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对已办及在办的民事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审查是否存在社会团体违法推荐公民代理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并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审查程序。2025年2月6日,区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进行整改,一是组织审判人员专题学习,强化法官责任意识;二是严格代理手续的审查程序,规范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行为;三是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查究。


工作延伸 区检察院逐级向省检察院报告监督情况后,省检察院指导该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全省线索3311条,向省内17个地市集中交办,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团体违法推荐公民代理专项监督。截至目前,在省检察院指导督导下,相关线索已全部办结,并推动多地法院通过出台文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等,规范公民代理资格审查。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大数据技术运用,以数字赋能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检察机关树立大数据思维,通过整合各方数据资源,从个案办理中研判出监督要素,具体化业务应用场景,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全省范围内开展系统性线索筛查与集中办理,监督规模由一案扩展至数千案,由一个社会团体延伸至数个社会团体,由一域拓展到全省,通过数字赋能实现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延伸,实现监督规模与监督质效双提升。


二是聚焦违法推荐公民代理领域,通过审判程序违法监督促推实体公正。诉讼代理人资格虽属于诉讼程序性事项,但诉讼代理人不适格,甚至代理手续伪造等情形,不仅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实体公正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促使人民法院严格规范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某磨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社会信用修复 府检联动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7日,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对被执行人某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料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磨料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1月29日送达,后经催告,磨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县安监局向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准予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磨料公司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23日,县法院实地调查发现磨料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3月29日对其作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公示。2019年5月15日,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开展社会信用修复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大数据技术排查发现,县法院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磨料公司长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又以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两个理由相互矛盾,遂依职权开展监督。


调查核实 县检察院向县法院调阅磨料公司涉案卷宗材料,调查该公司经营状况、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公示时长等,查明:一是该公司多年前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查封执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具备履行能力;二是该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一栏,显示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案涉执行信息发布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至检察机关审查时公示期长达6年;三是该公司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的可以延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的法定情形。


监督结果 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磨料公司不具备履行能力,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失信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25年6月6日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县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对磨料公司失信信息进行了屏蔽,并对2018年以来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就140余件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修复。同时,积极开展专题业务学习,持续规范执行工作。


工作延伸 2025年8月,县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会同县发改委、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围绕信用修复政策落实、协同联动机制构建等议题深入研讨,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该市检察院联合市发改委牵头,与市法院、市税务局等责任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专项治理定期会商机制,制定并出台《加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助力市域信用修复工作开展。目前,全市两级检察院已协助发改委完成信用修复2850余次,区域内高频失信主体数量从年初的71个降至20个,减少71.8%。


【典型意义】


一是以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履职,打造数字化监督范式。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主动发现监督线索,解决了行政检察线索发现难问题。借助大数据技术全面筛查与深度分析能力,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监督视角从个案纠错拓展至类案监督,形成“个案办理—数据筛查—类案监督—效果反馈”的监督闭环,打造可复制推广的数字化监督范式,赋能行政检察高质效履职。


二是以检察监督助力涉企信用修复,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推动完善信用惩戒和修复制度,对重振企业和个体信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协同法院和行政机关,建立“数据共享—协同治理”信用修复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失信修复的精准度与效率,助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彰显检察监督在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独特价值。


案例五

督促保护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农村饮用水安全 公开听证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某县农村集中供水范围辐射17个乡镇67万余人,涉及供水站点多、范围广。2024年9月,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接到群众关于农村集中供水后雨天水质浑浊、供水不稳定等反映。县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技术,发现农村供水站普遍存在未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消毒设备未运行或未配备、设备老化失修、运营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影响农村居民生活饮水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县检察院围绕群众反映,重点排查问题根源、明晰解决方案。前期排查发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普遍存在设备老化失修问题,出现跑冒滴漏情形,雨天易引发水质浑浊;管水员多为村委聘请的当地村民,管护能力和管护积极性不高,时常操作不规范,且未规范证件办理;行政机关日常疏于管理,导致制水管水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现象。该院于2024年9月27日以行政公益诉讼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核实 鉴于农村集中供水存在问题较为普遍,县检察院遂借助大数据开展线索排查。对排查出的可疑站点以实地走访、调取水质检测报告等方式展开调查,梳理出农村集中供水站无卫生许可证、管水员健康证超期、消毒设备未启用、水质检测频次较低等问题5类13项。2024年10月23日,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以公益受损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解决水利、卫生健康、属地政府多部门“多头管理”、协作不畅及整改方向等方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监管合力。


监督结果 2024年10月28日,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做好农村集中饮用水安全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管护制度,指导供水站规范开展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办理更新,落实水质检测消毒,并做好管水人员培训。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9个规模化大型水厂带头示范整改,对县域内所有乡镇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批次整改,并筹集维修养护资金346万元用于48处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解决管道老化跑冒滴漏引发水质浑浊等问题,组织开展管水员业务培训17次,提升管护能力、规范供水时段。


工作延伸 为保障供水环境安全长效,县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争取支持,与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推进会”、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联动监督;深入推进问题整改,参与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安全饮水保障工作专题调研组,推动行政机关建立《供水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运行单位管理职责》等规范性文件8份,明确各部门职责清单,完善长效管护机制。2025年3月,该院联合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实地走访群众、查看供水站运行管理情况、查阅水质检测报告的方式对供水工程进行专项“回头看”,发现群众家中自来水清澈不再受天气影响、供水稳定,供水站各项制度规范运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农村饮用水问题得到改善。


【典型意义】


一是以数字赋能精准高效监督,提升检察履职办案质效。在办理农村饮用水安全等民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农村饮用水监管部门多、信息不通畅、站点分布散等传统监管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多源数据比对,批量发现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缺失等共性安全隐患线索,有效解决涉农村饮用水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耗时长问题,以数据赋能驱动办案模式转变,实现了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精准锁定、高效监督和系统预防,极大地提升了公益诉讼的保护力度和治理效能。


二是深化“人大+检察”工作机制,促推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长效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是基础性的民生工程,关乎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底线要求,针对农村集中供水突出问题,坚持系统治理思维,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凝聚监管共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与人大联动监督同向发力,形成“数据发现—协同监督—源头治理”的类案监督闭环,实现农村供水设施升级改造,推动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增强农村供水安全保障的可持续性,在服务基层高效能治理、着力改善民生上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六

刘某某等人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监督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 全链条监督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刘某某(男,案发时17周岁)、乔某某(女,案发时16周岁)因购买游戏装备,临时起意实施盗窃。2023年12月,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均被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内,二人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报告活动情况,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并经过技能培训考取了电子商务中级证书。刑罚执行完毕后,刘某某、乔某某顺利通过某公司初试,入职时该公司要求二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5年2月,刘某某、乔某某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以有犯罪记录为由拒绝出具证明。2025年2月10日,二人向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监督申请。县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特殊法律制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而未封存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2025年2月13日,该院对刘某某、乔某某监督申请开展调查。


调查核实 一是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通过查阅卷宗、走访调查,查明二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二是了解公安机关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理由。通过询问派出所工作人员、走访县公安局,了解到其不出具理由系涉案卷宗未标记犯罪记录封存。同时,还发现公安机关存在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落实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三是借助大数据开展类案排查。结合前期调查情况,县检察院认为,刘某某、乔某某犯罪记录未封存并非个案,为进一步查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情况,县检察院借助大数据技术对辖区近五年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筛查,发现公安机关应封存未封存犯罪记录线索56条。


监督结果 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县公安局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存未封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于2025年2月24日向县公安局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县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核查,及时将刘某某、乔某某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为二人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二人顺利入职。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依法规范犯罪记录封存、查询和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流程。

工作延伸 为深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去除“标签化”,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县司法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县法院未按规定向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被告人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36件,县司法局对4件解除社区矫正的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未封存。针对上述问题,县检察院邀请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问题,督促整改纠正。同时,组织同堂培训,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优化工作流程,增强保密意识,严控可查询范围,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高质效运行,合力提升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规范化水平。2025年以来,县公检法司四部门共封存犯罪记录45件次,封存率达100%,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涉案未成年人均无再犯罪。


【典型意义】


一是以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服务高效能社会治理。检察机关摆脱传统未成年人保护个案监督模式,注重借助大数据技术筛查,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在“依申请被动监督”的同时,注重“依职权主动监督”,有效提升了监督主动性,实现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再到社会治理的转变,为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服务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


二是以全链条式检察监督,助力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产生的标签效应、重新回归社会,预防再犯罪,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犯罪记录封存个案监督申请时,应坚持全面审查,通过全链条检察监督推动刑事诉讼各环节共同妥善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助力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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