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曹某某系在抖音平台从事短视频拍摄、直播的网络主播。原告帅某某系抖音平台用户。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抖音直播相识,随后添加微信好友。
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原告在被告直播间给被告赠送礼物、进行打赏,金额共计22万余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5笔,金额共计7000余元。后原告向封丘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直播间给被告赠送礼物、进行打赏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返还22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本案中,原告帅某某在抖音平台注册成为用户、观看直播,享受抖音平台提供的服务与便利,其可根据个人喜好,在抖音平台以人民币购置虚拟货币(钻石)充值消费,并在主播的直播间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用虚拟道具所产生的特效以增加观看体验,享受其他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羡慕、崇拜等,从而在虚拟环境中获得精神满足感,是一种消费行为,其与抖音平台运营方之间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是双务的和有偿的,该关系的建立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曹某某作为抖音平台的主播,通过在抖音平台直播获取平台运营方给予的相应报酬,与抖音平台之间也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曹某某与原告帅某某之间无合同关系,被告曹某某既未占有原告帅某某通过打赏行为发送的虚拟道具,更未直接获得原告帅某某支付的货币,其兑换的真实货币系由抖音平台运营方根据被告曹某某的直播情况支付的。原告帅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曹某某个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且被告曹某某已经实际获取原告赠与财产22万余元的事实,故原告帅某某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直播平台通过给主播打赏、刷礼物获得情绪价值前,要保持冷静,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理性消费,避免因冲动作出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行为,进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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