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原文:
积极回应群众司法诉求……营造崇法尚德社会环境……拉架一般过失致人受伤不担责……保护善举、惩戒恶行。
基本案情:
潘某与戈某、孙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4月某日凌晨,潘某与戈某、孙某等人在某商场KTV饮酒期间,潘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言辞激烈。眼看就要发生肢体冲突,一旁的戈某和孙某上前分别劝阻争执中的潘某两人。过程中,戈某担心潘某有过激行为,便上前抱住潘某,潘某用力挣脱,最终双双摔倒在地,潘某被压在戈某身下。事后,潘某发现右脚关节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2023年7月,潘某将戈某诉至法院,要求戈某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也被追加为被告。戈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拉架,并没有过错,不应担责,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潘某1万元。孙某认为,潘某受伤和自己无关,也不应担责。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戈某没有侵害潘某健康权、身体权的故意和过失,主观上,无证据表明戈某对潘某受伤存在过错;戈某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属于自愿施救,符合紧急救助的客观要件;拉架行为发生在潘某与他人激烈争执之时,按照通常情形理解,发生场合不可谓不紧迫。因此,该行为本身旨在制止双方冲突,不具有违法性,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的拉架行为同样不存在任何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戈某与孙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戈某自愿支付潘某1万元作为补偿,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