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原文:
综合运用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规范,惩治侵犯数据权益行为。江苏法院审理某数据纠纷案,依法认定窃取数据集合、开发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元。
基本案情:
某电商公司研发了“生意参谋”衍生大数据产品,用于分析、加工电商平台合法收集的用户数据,并为商家提供用户喜好分析等数据服务。某科技公司突破电商平台设置的数据反爬技术措施,通过逆向破解“生意参谋”加密数据、未经授权极速爬取数据等手段,“研发”出同质化的“小某神”数据产品,并向平台商家提供数据服务,获利金额巨大。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商公司加密的指数化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某科技公司非法获取、使用和提供这些数据信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某科技公司其他爬取数据的行为构成以技术手段对数据权益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某电商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判决履行达成和解。
(整理人:何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