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为父母送终,已经构成遗弃,故判决高小某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应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三)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公众号

抖音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博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河南法治频道直播回放,河南本地法律求助热线,河南民间纠纷调解咨询,河南债务欠款法律维权,河南邻里矛盾法律咨询,河南合同违约纠纷处理,河南工伤赔偿维权途径,河南子女抚养法律解答,河南财产分割法律知识,河南民间借贷纠纷咨询,河南行政纠纷维权指南,河南校园普法公益课堂,河南乡村法治宣传内容,河南公职人员普法知识,河南网购消费纠纷维权,河南租房买房法律常识,河南医疗纠纷法律咨询,河南收养继承法律规定,河南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河南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河南网络侵权维权方法,河南短视频普法内容,河南法治民生热点解读,河南媒体法律援助渠道,河南金牌律师评选活动,河南法治栏目投稿方式,河南法律问题线上提问,河南异地维权法律流程,河南治安纠纷处理依据,河南全民学法知识科普
豫ICP备20240537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