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治意识、守约观念也是诚信美德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体现。今年5月19日至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期间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提高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水平。”人民法院在诚信体系建设中承担着促进、保障和引领职能。为更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司法助力诚信建设,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惩治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旨在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震慑与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图为一起涉虚假证据案庭审现场。常晨光 摄
诉讼目的不正当 滥用诉权不支持
2022年5月23日,山东省版权局为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颁发《某衡遴选全课》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登记证书。随后,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通教育专营店在某宝平台经销前述课件,授权期限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宋某在某鱼平台售卖以“2024某衡遴选全课公务员遴选理论课程”为标题的课件,售价为3.6元。截至取证时,某鱼链接显示“3人想要”,宋某也认可共计售卖3单,每单价格均为3.6元,共计10.8元。
2025年2月9日,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宋某侵犯其公司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500元,并已实际履行。后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2025年2月19日,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又以宋某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竞合的法律关系拆分,基于被告宋某的同一侵权行为,又以其行为侵害该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同一侵权行为拆解为不同案由的案件分别提起诉讼,不仅造成司法资源在重复性争议中低效空转,还使小微市场主体陷入“一次侵权、多重追责”的困境。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拆分诉讼”“重复维权”亮出红牌,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权利行使边界,让诉讼机制回归“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本源。本案中,原告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调解与被告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依协议获得赔偿后,又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诉讼目的不正当,系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人民法院通过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和维护,表明了人民法院坚决遏制滥诉行为的鲜明立场,深刻诠释了司法的衡平智慧。
篡改证据虚假陈述 干扰诉讼收到“罚单”
2022年12月1日晚9时许,乘车人卢某在打开左后车门时,与霍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霍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霍某当日便到医院就诊,花费检查费、医药费共计1209.2元。卢某乘坐的案涉车辆在长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霍某要求卢某及长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8748.1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霍某便将卢某和长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霍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建议住院治疗;卧床休息三个月。霍某据此主张三个月的误工损失。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对霍某仅花费1000多元医疗费却需卧床休息三个月产生怀疑,经仔细辨认,发现诊断证明书有涂改痕迹,遂到医院核实,发现“三个月”是霍某自己添加上去的。随后,法官将霍某传唤至法院,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霍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法院认为,霍某篡改证据,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但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产生重大损失,依法对霍某处以罚款1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长某保险公司赔偿霍某医疗费1209.2元,驳回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诚信诉讼,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本案中,霍某伪造诊断证明书,作出虚假陈述,企图获得高额赔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禁止性规定,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妨碍了正常司法秩序。鉴于霍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承认错误,法院依法责令其具结悔过,对其伪造、变造证据行为罚款1000元。该案再次为广大当事人敲响警钟:诚信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伪造、篡改证据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捏造债务虚假诉讼 被判虚假诉讼罪
2019年4月,赵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其房产被法院查封。2020年11月,赵某与侯某串通,伪造一张赵某借侯某50万元的借条。后侯某凭借伪造的借条,以两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赵某应偿还侯某借款50万元。侯某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将侯某列为债权人参与分配。
2023年5月,法院再审判决认为,该民事调解书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以撤销,并将侯某、赵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侯某、赵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侯某、赵某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均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尚未从中非法获利,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系虚假诉讼高发领域,通常表现为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庭审对抗性较弱、提交证据较为单一、当事人多倾向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侯某、赵某恶意串通、伪造借条,虚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骗取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参与执行分配,企图稀释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份额,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依法追究侯某、赵某的刑事责任,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诱使他人作伪证 构成妨害作证罪
2024年3月28日,检察院以靳某民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4年4月10日,靳某民的母亲张某花找到靳某民诈骗案中的被害人张某,请求张某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8万元是张某向靳某民出借的款项,而非诈骗款项。张某按张某花要求拟写《情况说明》,并与张某花的女儿靳某娟电话沟通进行确认。后靳某民的辩护人杨某某将该份《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中,张某向公安机关明确表示该份《情况说明》系按照张某花的意见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之后,检察院将询问张某的笔录作为证据出示,靳某民的辩护人杨某某当庭表示不再将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提交。2024年4月25日,张某花、靳某娟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张某花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靳某娟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一些人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企图通过各种不法方式使得证人、被害人等改变证言或作虚假陈述,这不仅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扰乱司法秩序和正常司法活动,还会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影响极其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家属被公诉期间,为使其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多次前往被害人家中,以情感施压、言语诱导等方式,指使被害人出具虚假说明,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借名收支被判刑
2019年4月4日,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莉分别偿还李某借款164950元和李某起借款1474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李某和李某起申请,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并对刘某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刘某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决定对刘某莉罚款4000元、拘留十五日。
此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刘某莉在2019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通过其女儿胡某楠的银行账户收取转租租金124800元、微信账户收入其他资金138700元,并通过吕某阳的银行账户收取租金10000元、微信账户收入其他资金216056元,存在转移、隐匿资产的嫌疑,遂将刘某莉涉嫌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审理中,刘某莉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代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0元,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李某起表示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莉在执行过程中,为了规避执行,利用案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收取多笔大额资金后,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且经法院罚款、拘留后仍拒不申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性质恶劣,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排查财产线索、移送拒执线索,依法追究刘某莉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具有较好的教育和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