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聚焦 >> 典型案例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4    阅读:29次
来源:河南省检察院 作者:[db:作者]

河南省检察机关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8月


目 录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诉某县工伤保险中心支付保险待遇检察监督案


案例二:都某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案例三:齐某甲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检察监督案


案例四:王某某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某物流有限公司等诉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系列案


案例六:张某等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检察监督案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诉某县工伤保险中心

支付保险待遇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工伤保险待遇 动态实名登记 抗诉


【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县房地产工程项目,并于当月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农民工花名册。2021年4月7日,工人付某在施工中坠亡。2022年6月28日,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同年11月,某建筑公司申请支付付某工伤保险待遇,县工伤保险中心以付某未列入项目参保名单,不属于保险对象为由,不予支付。某建筑公司于2023年3月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县工伤保险中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县工伤保险中心不予支付决定,某建筑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


某建筑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河南省人社厅相关实施细则对“项目工伤保险”设定的动态实名制登记规定,属于加强管理的行政规范,不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前提条件,登记与否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生效判决以建筑企业未报备付某用工信息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减损了企业合法权益,违背项目保险制度设立初衷。2024年6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令县工伤保险中心核定并支付付某工伤保险待遇。


2024年9月,某市检察院督促市人社部门在全市开展“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专项排查活动,排查整改同类案件7件,并联合编制《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指引》,走进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用工特点,国家设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特殊保障功能。参保人员动态备案登记是优化管理服务的行政手段,并非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因故未及时履行动态备案义务,工伤职工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存在以“动态实名备案”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前提条件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为预防减少纠纷,检察机关可以联合行政部门编制行业参保指引,宣传引导企业规范参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


案例二


都某诉某镇人民政府

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征收 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 行政赔偿 抗诉


【案例简介】


村民都某因继承取得一处约300㎡宅基地。因修建市政道路,2020年3月,政府对道路占用范围内村民的宅基地进行征收。都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迟迟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8月,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以都某没有相关合法手续为由,将其宅基地上的206.45㎡配房强制拆除,主房予以保留。后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都某向镇政府提出赔偿申请,镇政府未予答复。都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都某主房占用的部分宅基地已基本满足其生活需要,案涉配房占用的部分宅基地面积超出法律规定标准,且建房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不属于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都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都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审查后,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当地农村当时普遍存在未经规划许可建房的情况,这一客观事实很大程度上是由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也不是都某个人能够克服和解决的;都某的配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由征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的部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合理补偿,而非由执法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违法认定并强制拆除;镇政府强制拆除案涉配房的行为,是以拆除违法建筑名义推进土地征收进度,侵害都某的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镇政府应承担因违法强拆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且赔偿的标准不应低于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实施征收补偿的标准。终审判决认定都某对案涉配房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2024年5月29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9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抗诉意见成立,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行政赔偿判决,镇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都某支付赔偿金206450元。


【典型意义】


宅基地承载着农民的居住保障功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宅基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由征迁实施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而非由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对案涉房屋进行违法认定并强制拆除。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为加快土地征收进度,以拆除违法建筑之名违法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由此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进行监督,既监督人民法院再审纠正错误裁判,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且赔偿标准不应低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补偿的标准,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齐某甲诉某县自然资源局

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房屋所有权登记 民行交织 恶意诉讼 再审检察建议

  下一篇:没有了!
  •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 微信

    公众号

    微信
    抖音

    抖音

    抖音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博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河南法治频道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