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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29    阅读:15次
来源:河南省检察院 作者:[db:作者]

河南省检察机关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目 录


1.苏某某被不起诉检察听证案


2.对于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听证案案


3.郭某、邵某某与某农信社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4.督促整治京广高铁运行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5.督促保护淮河源湿地跨区域协作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6.督促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案例一


苏某某被不起诉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法定不起诉 交通肇事 罪与非罪 实质审查事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22时许,苏某某驾驶长途货运车辆行驶至230国道某县乡间路段时,开启车辆双闪警示灯临时停靠路边休息。22时38分许,郑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92.07mg/100ml)驾驶两轮电动车撞至苏某某车辆右后角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某驾车离开。2024年10月16日,某县公安局以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某醉酒撞车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当场死亡,苏某某违规路边停车,但采取了警示措施,其驾车离开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负事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与公安机关存在重大认识分歧,县检察院决定公开听证,进一步厘清事故责任,准确适用法律。一是确定听证焦点。公安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苏某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某醉酒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郑某某家属认为,苏某某逃逸行为性质恶劣,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县检察院综合上述意见,确定本案的听证焦点为:事故发生后,苏某某驾车离开是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二是选取听证员。县检察院选取人大代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3人作为本案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苏某某及其辩护律师、郑某某家属参加听证,听证过程由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县检察院将听证地点设在该县车管所,邀请当期交通安全培训班多名货运司机列席听证会,以案释法,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听证过程。2024年12月3日,承办检察官主持召开听证会,介绍基本案情和听证焦点,运用多媒体全方位展示事故现场情况、车辆碰撞痕迹、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阐明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办案民警介绍侦查过程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郑某某家属要求追究苏某某刑事责任。听证员围绕听证焦点分别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当事人提问,重点了解苏某某路边停车情况、采取的警示措施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在充分了解相关事实和证据后,听证员经过评议一致认为:一是郑某某醉酒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苏某某不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醉酒驾驶严重违法,因醉酒影响其注意力未能发现前方停靠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规停车,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且开启双闪灯警示,履行了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作用较小。二是苏某某驾车离开行为不是造成郑某某死亡的原因。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郑某某当场死亡,苏某某驾车离开行为与郑某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三是苏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苏某某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听证结果。听证会后,为进一步化解郑某某家属的心结,承办检察官专程到其家中,再次耐心释明法理、阐明情理,消除其抵触情绪。在民事赔偿已足额支付后,苏某某又当面向郑某某家属诚恳道歉,最终取得谅解。2024年12月26日,县检察院对苏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某县公安局对苏某某违章停车、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2月30日,县公安局对苏某某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决定。


后续工作。县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全面梳理近年来该院办理的逃逸类交通肇事案,发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将逃逸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认识差异。为统一类案办理标准,县检察院以个案为切入点,召开检警案例会商会,经充分沟通,最终对办理逃逸类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形成一致意见,对法律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1.贯彻“应听证尽听证”要求,以公开促检察公信。对拟作不起诉等终局性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应听证尽听证”工作要求,选取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听证员,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司法透明度和检察公信力。


2.践行“三个善于”理念,以听证促矛盾化解。对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听证各方围绕争议焦点深入辨析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同时借助听证平台讲透法理情,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3.深化听证成果运用,以个案促类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将“逃逸”行政责任直接作为刑事追责依据,通过检警会商深化听证成果运用,明确类案证据标准,提升同类案件办理质效,推动个案听证成果向类案规范办理有效转化。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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