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王某坤、陈某顺开设赌场案
——依法打击在群众身边设立小赌场的犯罪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王某坤、陈某顺在某街道办事处租下房屋,屋内摆放三张麻将桌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二人先后使用王某坤、陈某顺及王某坤妻子范某的微信以每局30元或5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累计金额470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坤退出违法所得24000元,被告人陈某顺退出犯罪所得23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坤、陈某顺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坤、陈某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坤、陈某顺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综上,判决被告人王某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坤、陈某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王某坤、陈某顺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在群众身边设立小赌场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王某坤、陈某顺在租赁房屋这种非专门经营性场所,利用熟人关系小范围招揽参赌人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容易让周边居民放松警惕,误以为是普通娱乐。但其在短短三个月内已非法获利47000元,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此案体现出赌博犯罪已渗透到社区基层,人民法院对这类隐藏在群众身边的“小赌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
案例二
史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依法惩处农村赌博犯罪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某村后煤场内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受史某某指派,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场外围为赌客引路并站岗放哨,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内帮助史某某抽头渔利。案发后,史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1000元和2400元。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组织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三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史某某系主犯,李某某、赵某某系从犯,三人均系自首,李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史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量刑时综合考虑。综上,对被告人史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赵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在农村开设赌场案件,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近年来,赌博问题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点、移风易俗的难点、乡村振兴的堵点,须下大力气予以惩治。本案中,史某某等人组织周边村民进行赌博,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农村赌博犯罪,以打击治理“小切口”,助推地区发展“大文章”,切实保护群众利益,推动社会移风易俗,助力管理秩序持续稳定、经济文化全面发展。
案例三
牛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依法惩处利用APP开设赌场犯罪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牛某1利用“友聚麻将”APP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已查明赌资数额达146万余元。被告人牛某2、翟某按照牛某1安排,使用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为牛某1收取赌资,并按照牛某1要求对赌资进行处置。现查明,牛某1收取赌资52万余元,牛某2收取赌资51万余元,翟某收取赌资42万余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1伙同被告人牛某2、翟某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三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牛某1系主犯,牛某2、翟某系从犯,三人均构成坦白,牛某2、翟某认罪认罚,量刑时综合考虑。综上,对被告人牛某1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对被告人牛某2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翟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在网络上利用APP开设赌场的犯罪。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网络赌场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传播范围广、参与人数多,能快速聚集大量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还容易衍生洗钱、诈骗等关联犯罪,同时隐蔽性强,监管较为困难,对社会经济和稳定的影响远超传统赌博。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利用棋牌型APP组织赌博的犯罪行为,警示民众在网络娱乐消遣亦要守牢法律底线,即便线上行为隐蔽性较强,仍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切勿以身试法,后悔莫及。
案例四
林某开设赌场案
——依法打击电话推广跨境赌博平台行为
【基本案情】公安机关于2024年3月立案侦办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跨境网络赌博案,相关网络赌博组织的实际地点位于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市等地,其通过“澳门新葡京”“澳门威尼斯人”“BET365”等网站长期开展“百家乐”“捕鱼”“体育竞技”等不同类型的网络赌博业务。经远程勘验查明,赌博网站累计注册会员约20万人,涉及赌资特别巨大。该网络赌博组织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内设电销部、客服部、维护部、技术部、财务部等部门。被告人林某(化名“梅姐”)在菲律宾共和国为该网络赌博组织提供服务,先后就职于电销部和维护部,负责以给中国公民打电话、发展会员等方式推广赌博平台,维护会员和平台之间的关系。林某在该公司就职期间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28万余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受雇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对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依法严惩电话推广跨境赌博平台行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当前跨境赌博犯罪运作模式呈现组织严密化、公司化特点,电话推广作为跨境赌博平台面向境内招赌吸赌的“前端触角”,即使处于中下游环节也能构成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电话推广人员,从源头上切断赌博平台的人员供给,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向社会各层面渗透的势头,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潜在参与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五
凌某强、王某开设赌场案
——依法惩处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行为
【基本案情】202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在手机上玩“澳门威尼斯人”网赌时,联系被告人凌某强、王某等人利用本人和他人银行卡,以开淘宝网店虚拟交易的形式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按照赌博网站工作人员的指令将赌资转至赌博网站平台提供的指定账户。2024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名下的2张银行卡共接收赌资近25万元,被告人凌某强的两张银行卡共接收赌资53万余元。王某获利1500元,凌某强获利3200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凌某强、王某在整个跨境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凌某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凌某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凌某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凌某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二人宣告缓刑。综上,判决被告人凌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对被告人凌某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4700元予以追缴,由款项保管机关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精准打击了为跨境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支付结算服务是网络赌博平台实现资金闭环的“命脉”所在,网络赌博平台依赖大量的个人银行卡和复杂的资金通道来“洗白”赌资。本案中,被告人凌某强、王某明知他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仍通过本人和他人的信用卡以及虚构淘宝交易等方式,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开展洗钱活动,收取的服务费或帮助收取赌资数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属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