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斩断的是婚姻关系,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爱义务不会随之消失。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孩子报辅导班、选择寄宿学校、进行牙齿矫正等情形十分常见,但由此产生的大额额外支出,是否都应当由另一方共同承担?近日,信阳中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二审案件,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切实守护未成年人权益。
案情回顾
肖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2011年生育一子小李。2016年双方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李由肖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之后,李某一直按照协议约定,每月足额给付抚养费。
此后肖某独自抚养孩子,因需要兼顾工作,便安排小李在2023年—2025年就读寄宿制学校,产生学费35155.23元;另外还支出课外托管补课费20077.38元、乒乓球暑期班费用880元;同时产生配眼镜费用1292元、2024—2026年口腔门诊诊疗费用7300元,各项费用合计64704.61元。
肖某认为上述均是抚养孩子产生的实际开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上述教育、生活相关全部费用。
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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