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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不担风险只享固定收益,是投资还是借款?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23    阅读:3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双方签订名为“增资扩股”的协议,约定投资方享有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收益分配、出资到期后由融资方无条件回购股权,这是投资还是借款?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此种“名股实债”类行为进行认定,认为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偿还原告400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某制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张某某独资持有100%股权。2019年1月24日,该公司与原告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引入原告公司,同时被告承诺自原告出资起1年内回购原告全部股权。投资期限内,原告享有年利率8%的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分配,此项收益由被告公司支付,收益担保方式同股权回购担保方式。若被告不履行协议有关规定,应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即按照年息10%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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