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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公职人员受到处分了吗?
发布时间:2026-08-13    阅读:7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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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公职人员受到处分了吗?
    徐兰高速铁路荥阳市乔楼镇索河桥西侧约150米,有人在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搭建房舍、放养牲畜(羊、犬只),多辆破旧机动车非法停放在铁路高架桥下方,还有一些垃圾、干木棍堆放在铁路高架桥下,极易发生火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严重危害高速铁路运营安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荥阳市政府答复:关于乔楼镇东郭村老官咀小组违法行为。经核查,该处确实存在在高铁桥下搭建房舍、放养牲畜(羊、犬只)、停放机动车及堆放杂物等行为。法律明令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搭建建筑及堆放物品。目前,徐兰高速铁路荥阳市乔楼镇索河桥西侧高铁桥下存在的铁皮房、机动车、杂物以及饲养的牲畜已清理到位,安全隐患已消除。
     一、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徐兰高速铁路荥阳市乔楼镇索河桥西侧约150米,东郭村帖书朝搭建房舍、放养牲畜(羊、犬只)、停放机动车及堆放杂物的违法行为,已经存在多年,公职人员不予查处,直到2026年8月初才清理到位。
     中共乔楼镇委书记、副书记,乔楼镇人民政府镇长,乔楼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等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委、市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督促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主要包括中共乔楼镇委书记蒋昊、副书记石志超,乔楼镇人民政府镇长吉祥,乔楼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聂旭宾,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等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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