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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侵占绿地、游园、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发布时间:2026-07-26    阅读:2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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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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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园林、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等的;(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
    原荥密路、中原西路(S315)交叉口东南,有人占据中原西路南侧人行道设置大型电子广告牌,同时占据道路交叉转弯处设置广告牌,底部由大石头压着。与此同时,占据中原西路南侧绿化带(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大桥石化”巨大招牌。
    任何人不得侵占绿地、游园、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占据道路交叉转弯处设置的广告牌、中原西路南侧人行道设置的大型电子广告牌、占据中原西路南侧绿化带设置的招牌,是否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以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明显违法,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是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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