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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2026-06-04    阅读:1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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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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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荥阳市民政局:
    为了更好保障近3亿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幸福晚年,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一、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发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完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强化社区养老依托作用。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周边场地设施等资源,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探索老旧小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途径,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探索开展“养老顾问”服务,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助老项目。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补齐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短板,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等活动。加强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支持各类服务主体因地制宜提供多项专业养老服务项目,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率,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一)全日托养。强化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服务供给,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鼓励开展老年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保健、营养护理等嵌入式、专业化养老服务。(二)日间托养。鼓励开展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日间照护服务,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基本生活照料、康复保健、营养护理等养老服务,缓解家庭照护压力。(三)康复护理。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指导、健康管理、陪诊陪护等服务。开展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增强家庭护理能力。(四)助餐服务。设置老年食堂、老年餐桌或老年助餐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价格合理的就餐服务。(五)助浴服务。配备适老化助浴设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理发、洗浴等服务,重点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洗浴服务。支持使用流动助浴车扩大服务半径。(六)公益服务。鼓励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社区便民 服务,开展文化娱乐、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精神慰藉等公益**务。(七)其他服务。支持开展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租售服务、老年代缴代购服务。市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作用,推动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主体运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深层次困难问 题。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加强分类指导,科学制定考核激励办法,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市、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存在问题
    槐树洼村拒不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政策,村干部在养老服务领域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法行为,仅仅在安置小区门口南侧悬挂“槐树洼日间照料中心”招牌,实际上没有提供养老服务,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民政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在养老服务领域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槐树洼村干部袁某等人,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
   (二)督促指导槐树洼村立即整改,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应当立即设置老年食堂,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价格合理的就餐服务。开展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日间照护服务,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基本生活照料、康复保健、营养护理等养老服务,缓解家庭照护压力。配备适老化助浴设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理发、洗浴等服务,重点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洗浴服务。支持使用流动助浴车扩大服务半径。发展社区便民服务,开展文化娱乐、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精神慰藉等公益**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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