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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发布时间:2026-04-17    阅读:2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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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52分钟

严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存在问题

  乔楼镇槐树洼村域内存在大量林地,主要分布在万山西侧、三山东侧、南横岭等处,广泛生长着槐树、桐树、柏树等植物,在我国,森林资源绝大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另有一部分属于集体所有。

  近日,大量不明身份人员驾驶车辆集中奔赴槐树洼村,对槐树肆意割砍,疯狂盗窃槐花,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但是违法行为得不到任何查纠。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成荥阳市林业局、荥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森林警察大队、乔楼派出所)、乔楼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应当立即抵达乔楼镇槐树洼村,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荥阳市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盗窃林业资源(槐花等)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窃取的林业资源(槐花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没收,及时进行拍卖,所得资金上交国库。属于槐树洼村集体所有的,依法向槐树洼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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