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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10小时:21分钟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乔楼镇陈沟村、槐树洼村的公路(原荥密路)损毁多年,长期没有修复。根据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的供述,荥阳市交通运输局早已经对外招标,中标的公司长期不予施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拨付了大约3000万元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但是荥阳市财政局擅自挪用了这笔公路建设专项资金,没有向中标的公司支付资金。 一、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本案例是一起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案件。所谓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行政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挪用专项资金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行政事业单位,个人不能构成挪用专项资金;主观方面理所当然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即明知是财政资金或者用于专项资金,而希望这种用途变更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而言,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行政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挪作了其他用途。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用途仍然是挪用在该单位使用,如果是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是挪用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侵犯的客体是专项资金的专用性。 荥阳市财政局擅自改变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属于挪用专项资金违法行为,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荥阳市财政局立即将公路建设专项资金拨付至公路建设中标企业银行账户,立即修复乔楼镇陈沟村、槐树洼村的公路(原荥密路)。 (二)对于挪用专项资金违法行为,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对荥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局长等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本案已经呈报中共中央纪委、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财政部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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