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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7小时:7分钟 近几个月以来,有人在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宁脑组临近国道234线的河沟里倾倒大量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该污染地点距离饮用水水源地(槐树洼村南部群众的饮用水井位于寨根小组,郭保成旧宅东侧)距离仅有200米,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荥阳市政府答复,槐树洼村宁脑组该处垃圾在槐树洼村例行巡查中已发现,并于2026年3月20日清理覆盖。 一、存在问题 荥阳市政府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对于污染环境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明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者的污染环境公法责任,同时责令违法者承担环境修复义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采取“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措施。 大量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案发现场周边本来是荒地,植被丛生,政府机关随意挖掘土壤,反而导致土壤流失、黄土裸露。行政机关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并没有解决任何环境污染问题,反而产生了扬尘污染新的问题。 二、法定处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由此可知,本案的关键是查明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联合公安机关追查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宁脑组挂牌督办,组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机关立即前往环境污染现场,依法追查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案发现场的所有污染物,必须在24小时之内全部清运,同时对于裸露的大面积黄土进行绿化。 (二)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乔楼镇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无为、玩忽职守行为,在郑州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同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三)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将以挂号信方式呈报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公安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公安厅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