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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6-01-31    阅读:26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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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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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事业单位,一般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

荥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荥阳市人民政府的答复,荥阳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具有执法人员,行使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荥阳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除非行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实施行政执法委托。

   《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当邀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受委托方等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将受委托方履职条件审查情况、评估论证报告、行政执法委托方案等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执法的事项、权限、依据、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书上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方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执法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重新委托程序。出现不再适合行政执法委托情形的,委托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后,终止行政执法委托。终止行政执法委托的,委托方应当及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方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委托方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行政执法委托的实施情况,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受委托方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方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受委托方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受委托方应当每年向委托方报告本年度受委托行政执法的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委托活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责令改正;对不适当、违法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多年以来,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使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不知道为什么,荥阳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同时行使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

     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司法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荥阳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荥阳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如果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执法委托书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且呈报荥阳市司法局备案。

         

  •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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