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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荥阳市公安局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6-01-21    阅读:9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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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荥阳市公安局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郑州市公安局: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自行招用保安员,不具有保安员证,未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026年1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答复: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社区民警就反映人反映的问题,立即到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实地查看,经现场检查,发现反映人反映问题属实,乔楼派出所社区民警根据相关条例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保安员经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下一步乔楼派出所会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完毕。
     一、存在问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仅仅“责令限期改正”,没有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
    二、处理意见
    郑州市公安局应当督促荥阳市公安局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立即辞退不具有保安员证的人员,聘用具有保安员证的人员承担保安服务工作。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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