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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等待时间 27小时:5分钟 郑州市公安局: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受理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予以确认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交纸质材料。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涉及需要出具关系证明的,凡公安机关通过查验户口簿、人口信息系统、群众提交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或者通过社区民警调查取证材料能证明双方关系的,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登记为单位集体户。公安派出所应当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为符合落户条件,但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地址。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符合户口迁入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一)就业单位集体户;(二)经户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户;(三)社区集体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含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迁入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二)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据资料。 一、存在问题 槐树洼村是乔楼镇行政区域的组成部分,2002年1月,未经法定程序,乔楼镇槐树洼村被索河街道城关村非法合并,2006年全体村民的户籍从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转移至索河派出所。经过郑州市级机关责令改正,槐树洼村于2025年3月27日开始由乔楼镇党委、政府恢复领导权限。 截至目前,荥阳市公安局拒不改正,拒不责令乔楼派出所履行槐树洼村的户口、居民身份证、执法管理职责,索河公安派出所继续行使槐树洼村的户口、居民身份证、执法管理权。 乔楼镇槐树洼村群众要求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索河派出所以“二期安置房没有交付,户口不能迁入槐树洼村”作为理由,拒绝人民群众的合法要求,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处理意见 郑州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成郑州市公安督察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责令荥阳市公安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乔楼派出所应当全面履行槐树洼村的户口、居民身份证、执法管理职责。 荥阳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监督指导,责令乔楼派出所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为符合落户条件,但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地址。 槐树洼村二期安置房长期不能交付,这是索河街道办事处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人民群众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应当为槐树洼村公民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