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7小时:0分钟 荥阳市委及其组织部: 虽然荥阳市委编办认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规格为副科级,但是内部消息称,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正职领导干部(大队长、政治教导员)并未确定为副科级领导职务。这说明,机构规格与领导干部的职务可能存在两张皮、脱节的问题,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法规。 荥阳市委组织部回复,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职领导干部,按照三定方案为副科级,目前市委未任命;派出所正职领导干部,按照三定方案为副科级。 一、存在问题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既然“三定”规定明确规定,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规格为副科级,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那么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正职领导干部(大队长、政治教导员)必须确定为副科级领导职务,纳入中共荥阳市委管理的干部名称表。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正职领导干部(大队长、政治教导员)的任免,应当由荥阳市公安局推荐,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属于党委序列机构,而是行政机构,领导干部不应由中共荥阳市委任命,而是由市委向市政府提名由市政府任命。 二、处理意见 中共荥阳市委、市委组织部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立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补充完善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职领导干部(大队长、政治教导员)的任职手续,由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委员会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名,由荥阳市人民政府任命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政治教导员,享受副科级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二)对于荥阳市公安局所辖的其他副科级机构(包括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补充完善正职领导干部(大队长、所长、政治教导员)的任职手续,由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委员会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名,由荥阳市人民政府任命荥阳市公安局所辖的其他副科级机构正职领导干部(大队长、所长、政治教导员),享受副科级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