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实践路径,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对外服务水平,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社会组织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主要承担编制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管理制度、防范运行风险等职责。要求社会组织科学划分理事会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的职责,理事会要接受党组织、监事会(监事)、会员及职工监督;明确理事会主要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不得进行委托。
在优化理事会决策机制方面,意见要求理事会会议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确保每名理事会成员平等且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理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邀请监事会(监事)、办事机构派员列席,规范起草会议记录和纪要等文件,建立健全委托参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制度。(记者朱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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